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九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九节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九节 管制运行记录 第六十二条 管制单位应当记录并保存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情况。管制运行记录主要包括: 第六十三条 管制单位应当设立管制工作日志,记录管制单位运行基本情况和管制岗位人员工作情况。管制工作日志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第六十四条 管制单位的管制运行重要数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0天。管制运行重要数据是指: 第六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确定以下文本和记录的保存时间,但不得少于30天。 第六十六条 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文本和记录至少保存6年: 第六十七条 飞行事故、飞行事故征候或者其他航空不安全事件调查有关的管制运行记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长期保存,直至不再需要时为止。 第六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运行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六十九条 管制运行记录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