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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节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五节 管制单位的协议

第三十六条 管制单位与涉及空中交通服务的机场管理机构、航空器运营人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相关制度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第三十七条 管制单位应当与有移交或者通报关系的管制单位或者飞行管制部门签订管制协议。 第三十八条 管制协议应当明确划分管制单位之间的管制职责。管制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三十九条 管制协议由管制单位负责人签署。 第四十条 国内管制单位与境外管制单位签订管制协议前,协议草案应当报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审查,并在签订协议后报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管制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管制协议的适用性,并及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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