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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机构与运行管理

第四节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管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与国家或者民航行业其他应急预案相互协调。 第三十二条 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出现设备失效或者人员丧失能力时,为保证空中交通安全,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管制单位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加强与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管制员应当依据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的操作程序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管制单位在完成突发事件处置,并且恢复正常空中交通服务后,应当及时分析评估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修订完善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管制单位应当对空中交通管制人员进行空中交通服务应急预案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组织指挥、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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