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管制单位运行发生变更,按照本规则规定需要审核的,应当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行。管制单位申请运行变更,应当符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运行变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完成对运行需求、可行性及对安全水平的影响分析;

具备相关的应急措施;

广泛征求相关用户的意见,并得到支持;

完成人员培训和设备配备;

通过专家组或者专业机构评估。

管制单位运行变更后三个月至一年,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其运行符合性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