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发布机关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 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 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 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证件。 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经机场管理机构特许进入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考试内容为:本规则规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和航空器活动区道路实际驾驶等。 第十八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前到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未办理手续的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已取得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在调离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工作岗位时,原单位负责收回驾驶员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交机场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特殊情况下,需要驾驶车辆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应当由机场… 第二十一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第二十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章 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标志、标线。 第三十一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的车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通行。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本规则,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6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6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外情形的,记1至4分。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机场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违章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管理机构。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本规则第十条职责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机场管理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驻场单位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该驻场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本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6年8月12日起实施。1998年6月3日发布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民航总局第75号令)同时废止。 附录:1.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略) 2.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样式(略) 3.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牌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