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