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二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车辆 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