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
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