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
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0公里。
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停车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穿行。
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6个。拖挂的货物重量不得超过拖车的最高载量。
行李车在拖挂托盘行驶时不得倒车。
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空中管制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
驶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能与塔台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反光服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