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使用灯光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遇有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护卫车队时,应当主动减速避让,不得争道抢行或紧随尾追,不得穿插、超越护卫车队。 第二十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驾驶员应当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有可能影响航空器运行的,应迅速将故障车辆拖离至不影响飞行安全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车辆应当停放在机场管理机构指定的设备区或停车位,且按照停车位地面标明的所示方向停放。 第二十七条 机场实施低能见度运行时,车辆行驶应当按照低能见度运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停机位内驾驶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九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