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碰撞航空器的;

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致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