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碰撞航空器的; 造成航空器复飞或中断起飞的; 致人死亡的。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