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八章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本规则,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6个月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12分,收回驾驶证,两年内不得再申领驾驶证: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的,记6分: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则除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以外情形的,记1至4分。 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活动区内车辆驾驶员、人员违反本规则的,机场管理机构将违章行为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违章人员、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机场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