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