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发布机关 国家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核电厂消防站建设,保障核电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核电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作,包括消防站建筑设施及其相关装备配备、人员配置等。本规定所称消防站,是核电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立的专职消防队的执勤… 第三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全面责任。核电厂控股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核电集团)对消防站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国家能源局负责核电厂消防站建设工…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事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核电项目建设期间灭火救援需求,在核电厂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前(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组建专职消防队,配置首批专职消防队员和装备,并充分考虑专职… 第六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为独立建筑物,其主体建筑及配套场地应纳入核电厂厂址总平面设计一次规划,并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后18个月内完成建设,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核电厂首台机组装料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30人,消防车不少于5辆;运行机组数量为6台时,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40人,消防车不少于7辆;运行机组数量… 第三章 布局与建筑设施 第八条 核电厂消防站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的规定。 第九条 核电厂消防站布置位置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任意边缘为原则确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消防站,其规模应根据辖区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 第十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要求设置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用房面积优先选取一级普通消防站的上限值。 第十一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车库门应朝向厂区主要道路或消防专用车道,距离路边保持一定距离,满足消防车快速出动要求。同时,消防车主出入口距… 第十二条 鼓励核电厂根据实战演练需要,设置数字化消防培训、指挥以及烟热、受限空间灭火救援等模拟训练设施及场地。 第四章 装备配备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当结合核电厂典型火灾类型和机组规模,配备消防车种类和数量,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等。消防车主要参数和随车器材应不低于附件1中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消防车进行定期检测,当消防车使用超过10年后应将检测频次增加至2次/年。整车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维修后仍达不到功能要求的应予以…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消防站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以及训练器材等,并结合辐射控制区灭火救援需求配置辐射防护装备。灭…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救援指挥系统,合理配备消防站的通信器材,并满足附件2的功能性要求。 第十七条 核电厂专职消防队应当规范开展每周车场日活动,并定期组织实施消防车、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等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装备可靠有效。 第五章 人员配置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健全组织机构。专职消防队员总人数应结合核电厂实际…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核电厂消防站执勤人员应按车辆配备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核电厂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及随车器材要求 2. 核电厂消防站通信指挥系统设备配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