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为独立建筑物,其主体建筑及配套场地应纳入核电厂厂址总平面设计一次规划,并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后18个月内完成建设,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