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核电项目建设期间灭火救援需求,在核电厂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前(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组建专职消防队,配置首批专职消防队员和装备,并充分考虑专职消防队员备勤、训练的临时场所,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上岗执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