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四条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事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的《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2017〕75号)规定的一级普通消防站有关要求。 第二章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