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二章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间 第四条 核电厂消防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布局、总平面布局、建设规模、火灾危险性和被保护对象的防护要求、事故处置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 第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根据核电项目建设期间灭火救援需求,在核电厂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前(核岛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组建专职消防队,配置首批专职消防队员和装备,并充分考虑专职… 第六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为独立建筑物,其主体建筑及配套场地应纳入核电厂厂址总平面设计一次规划,并在首台机组核岛工程开工后18个月内完成建设,经核电集团组织检查后投入使用。 第七条 核电厂首台机组装料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30人,消防车不少于5辆;运行机组数量为6台时,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40人,消防车不少于7辆;运行机组数量…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