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核电厂首台机组装料前,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30人,消防车不少于5辆;运行机组数量为6台时,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40人,消防车不少于7辆;运行机组数量大于6台时,专职消防队员执勤人数不少于45人,消防车不少于8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