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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布局与建筑设施

第八条 核电厂消防站的建筑、设施和场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站设计规范》GB51054的规定。 第九条 核电厂消防站布置位置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任意边缘为原则确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消防站,其规模应根据辖区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 第十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要求设置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用房面积优先选取一级普通消防站的上限值。 第十一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车库门应朝向厂区主要道路或消防专用车道,距离路边保持一定距离,满足消防车快速出动要求。同时,消防车主出入口距… 第十二条 鼓励核电厂根据实战演练需要,设置数字化消防培训、指挥以及烟热、受限空间灭火救援等模拟训练设施及场地。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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