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三章 布局与建筑设施 第十条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十条 第三章 布局与建筑设施 第十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级普通消防站要求设置业务用房、业务附属用房和辅助用房,用房面积优先选取一级普通消防站的上限值。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