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三章 布局与建筑设施 第九条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九条 第三章 布局与建筑设施 第九条 核电厂消防站布置位置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任意边缘为原则确定。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消防站,其规模应根据辖区范围内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事故处理需求等因素确定,且不低于《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小型消防站有关要求。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