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核电厂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车库门应朝向厂区主要道路或消防专用车道,距离路边保持一定距离,满足消防车快速出动要求。同时,消防车主出入口距离厂区办公楼、食堂等容纳人员较多建筑的主要疏散口不应小于5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