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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装备配备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应当结合核电厂典型火灾类型和机组规模,配备消防车种类和数量,包括灭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专勤消防车等。消防车主要参数和随车器材应不低于附件1中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消防车进行定期检测,当消防车使用超过10年后应将检测频次增加至2次/年。整车技术状况明显下降,经维修后仍达不到功能要求的应予以…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消防站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以及训练器材等,并结合辐射控制区灭火救援需求配置辐射防护装备。灭…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救援指挥系统,合理配备消防站的通信器材,并满足附件2的功能性要求。 第十七条 核电厂专职消防队应当规范开展每周车场日活动,并定期组织实施消防车、灭火器材、通信器材等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装备可靠有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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