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四章 装备配备 第十五条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装备配备 第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要求配备消防站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专职消防队员防护装备以及训练器材等,并结合辐射控制区灭火救援需求配置辐射防护装备。灭火剂储备量应按不低于一次车载灭火剂总量1∶1的比例确定,若邻近消防协作力量不能在30分钟内到达,储备量应增加1倍。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