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要求组建专职消防队,健全组织机构。专职消防队员总人数应结合核电厂实际执勤倒班形式、人员休假替补方式、轮休机制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