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核电厂消防站执勤人员应按车辆配备情况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每个执勤班次专职消防队员配置应满足单车作战及合成编队战斗编成需求,满足战术展开、战勤保障、通信保障、后勤保障等要求。

指挥员按不少于1人/执勤班次配置。

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等车型,班长及战斗员按3~5人/车配置,举高喷射消防车、干粉消防车、干粉联用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等车型,班长及战斗员按2~3人/车配置,其他消防车的执勤人员按车型合理配置。

通信员按1~2人/执勤班次配置。

驾驶员按1~1.25人/车的比例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