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六章 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核电厂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及随车器材要求 2. 核电厂消防站通信指挥系统设备配备要求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