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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厂消防站建设暂行规定(202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核电厂消防站配备的消防车及随车器材要求 2. 核电厂消防站通信指挥系统设备配备要求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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