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发布机关 农业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规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活动,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提高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水平,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是指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对某一特定区域动物疫病状况及防控能力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实施区域化管理的动物疫病种类,制定并发布《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 第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遵循有关国际组织确定的区域控制与风险评估基本原则。 第五条 国家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养殖企业参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农业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馈意见进行审核,做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否合格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列入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名单的区域发生规定的动物疫病,农业部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并对外公布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略〕 相关版本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