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条 农业部自收到评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通知申请单位;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