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一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一条 初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农业部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