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评估专家组审核,审核结果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必要时,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可以组织评估专家组再次进行现场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