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整改:

申报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区域范围与实际不符的;

需要进一步补充数据和材料的;

个别事项未完全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

其他可以通过整改达到要求的。

经实地核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现场评估:

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原则性出入的;

未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有关动物疫情监测、检疫监管和应急反应要求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有其他欺骗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