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五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申请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评估专家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并配合专家组开展评估。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