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专家组组长主持召开会议,宣布现场评审方案、专家组分工、时间安排和评估纪律等;

听取申请单位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管理情况的介绍;

实地核查有关资料、档案和建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