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三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书面评审不合格的,由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请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报送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