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二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书面评审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缺项、漏项; 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自然环境条件、人工屏障和动物流行病学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