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组按照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审。 第十三条 书面评审合格的,由评估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 第十四条 现场评审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专家组组长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召集临时会议,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单位陈述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经实地核查,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达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通过现场评估。 第十七条 需要“限期整改”的,由农业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组应当在现场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提出“通过”或“不予通过”的评估建议,经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报农业部。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经农业部同意,评估专家组可以适当缩短或延长评估时间。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