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评估 第十条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农业部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成评估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评估专家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