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 第九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