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第九条 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