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应急反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