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二章 申请 第七条 申请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应当提交申请书和自我评估报告。 申请书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 兽医体系建设情况; 动物疫情报告体系; 动物疫病流行情况; 控制、扑灭计划和实施情况; 免疫措施和监测情况; 应急反应措施。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