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农业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

跨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评估,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