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