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 第八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可以是以下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或全部区域; 毗邻省的连片区域; 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的若干养殖加工场所构成的一定区域。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