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四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公布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已公布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实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取消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资格。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