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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解除封锁后,需要国家确认为无疫状况的,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对外贸易等活动中需要进行无疫状况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的内容和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申请书(基本样式)〔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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