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或者定价机制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 第三条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水平,应当实行定价听证。 第四条 定价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第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参与定价听证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听证会设听证人,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 第九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第十二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以及场地情况,确定人数并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第十六条 参与听证会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不得进行恶意攻击以及有组织的言论煽动,不得恶意片面传播听证发言内容,不得…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 第十九条 定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2/5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或者消费者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三十条 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逾期未作出定价决定的,应当重新开展定价听证。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网络听证的参加人应当实行实名注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定价机关制定定价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第三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机关和第三方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参与听证会的其他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秩序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听证经费申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10月15日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