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定价机关和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