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三章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听证程序 第十七条 定价听证依据下列情况提起: 第十八条 定价机关提起定价听证时,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定价方案、与制定价格有关的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或者成本调查报告,以及经营者按要求公开成本信息的情况、其他相关信息资… 第十九条 定价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会参加人出席且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实际出席人数2/5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或者消费者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应当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举行后,听证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 第二十八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定价机关需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定价机关批准后才能作出定价决定的,上报定价方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听证报告。 第三十条 定价机关应当在定价听证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定价决定。逾期未作出定价决定的,应当重新开展定价听证。 第三十一条 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下列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网络听证的参加人应当实行实名注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