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1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定价听证事项;

听证会举行的时间;

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

拟对听证会进行网络公开的,应当一并公告。